(2019)最高法民申496号 湖南省TH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ZH实业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衡阳市JC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3-27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江头煤矿原系衡阳市地方国营企业,谢文生于2005年9月30日以7500万元竞得该矿包括采矿权在内的矿山整体资产。2006年9月,谢文生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后,江头煤矿由专案组托管。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9)最高法民申496号

  发文日期:2019-0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TH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大石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胡某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祥,该公司法务总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ZH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三都镇明冲村8组。

  法定代表人:胡某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祥,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孙浩,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阳市JC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11号813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TH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湖南省ZH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衡阳市非税局)、衡阳市JC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最高法民终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宏公司、正浩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2005年9月30日《衡阳市江头煤矿全部资产整体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整体出让合同》)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衡中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已确认涉案标的物价值7500万元,该数据是衡阳市煤炭局根据当时煤矿的各项客观数据及开采价值与转让接受人平等协商的真实反映,而且随着煤矿开采,其蕴藏量和经济价值逐渐减少。虽然天宏公司、正浩公司对涉案标的物有所了解,也清楚可能发生的拍卖结果瑕疵,但天宏公司、正浩公司所了解的是衡阳市非税局包装和修饰后的情况并不是客观公正的事实。在明知涉案标的物价值7500万元的情况下,衡阳市非税局定值1.3亿元的保留底价且不公开,操作和把控整体出让全过程,误导和引诱天宏公司、正浩公司以3.35亿元竞得涉案标的物并签订显失公平的《整体出让合同》,造成天宏公司、正浩公司2亿多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衡阳市非税局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宏公司、正浩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金锤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江头煤矿原系衡阳市地方国营企业,谢文生于2005年9月30日以7500万元竞得该矿包括采矿权在内的矿山整体资产。2006年9月,谢文生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后,江头煤矿由专案组托管。2009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没收谢文生在江头煤矿的全部资产归国有。2010年8月,江头煤矿委托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湘公司)编制了《矿山储量年报》,该年报显示资源保有量为411.7万吨,且经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2011年5-6月,衡阳市非税局、国土资源局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委托衡阳兴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衡阳地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及湖南金佰利矿业有限公司对江头煤矿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报告,其中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对采矿权评估报告进行了备案。由于衡阳市非税局作为衡阳市财政局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衡阳中院将案涉资产委托其组织拍卖并无不当。为公开拍卖该煤矿,衡阳市非税局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采矿权评估报告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底价并要求拍卖公司金锤公司保密亦无不当。2011年7月14、18日,正浩公司与金锤公司签订《湖南省衡阳市江头煤矿全部罚没资产整体拍卖竞买合同》,且金锤公司为此次拍卖活动制作了《拍卖手册》,对江头煤矿的资源储量、机器设备、证照等情况作了充分披露,其中《衡阳市江头煤矿全部罚没资产整体处置拍卖竞买规则》含有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在参加拍卖前,正浩公司派人对江头煤矿进行了现场查验。2011年7月19日,正浩公司参加了江头煤矿全部罚没资产拍卖会,经公开竞价,其以3.35亿元竞得江头煤矿全部资产并于当日签订《湖南省衡阳市江头煤矿全部罚没资产整体拍卖成交确认书》。2011年11月22日,根据正浩公司来函,衡阳非税局作为江头煤矿处置小组成员单位的委托代表与天宏公司签订《整体出让合同》。2012年5月,江头煤矿委托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七队编制了《湖南省耒阳市白沙矿区江头井田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3月,江头煤矿资源保有量为256.8万吨,与2010年8月楚湘公司《矿山储量年报》相比减少了154.9万吨,除因煤层厚薄等原因导致的累计探明储量减少29.1万吨及正常采损量37万吨,仍有88.8万吨的出入。而在签订整体出让合同前,正浩公司曾于同年11月20日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尽快解决衡阳市江头煤矿若干问题的请示》,显示在其接管后经初步估算,江头煤矿的储量为277万吨左右,与拍卖资料载明的411.7万吨资源储量相差巨大,但该请示表明其已对江头煤矿的实际资源储量有了一定认知,依然选择交易并签订了《整体出让合同》,是其作为商事主体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和选择。根据该煤矿的历次储量报告及专家听证会情况,江头煤矿产生的88.8万吨采损量并不能归结于衡阳市非税局及金锤公司,而是各方当事人均非自身原因对拍卖标的物的实际价值、预期收益产生了错误认知和判断而签订的《整体出让合同》,故原审认定整体出让合同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并基于公平原则对支付价款进行了调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天宏公司、正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省TH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省ZH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祥壮

审判员 何波

审判员 王朝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甄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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