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劳社[2000]500号 2000-12-21 税屋提示——依据闽人社发[2017]1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3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后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根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机关征收的决定、法规、规定精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负责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三定方案”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研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实施办法:做好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和扩面征收有关政策、业务方面的指导;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和缴费;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学习借鉴省内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经验,提出本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意见;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个人帐户和及时足额发放等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现就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 根据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省统计局提供的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以及地税部门提供的纳税户数、职工人数和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情况,向上级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下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支计划,为全省合理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提供依据。 根据每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及其他影响基金支付的因素,编制本辖区下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计划并于每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社保局。 二、会同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 1、根据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资料对地税部门制订的应扩面参保单位名单进行审核确认。 2、会同地税部门做好2000年1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参保登记和已参保单位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作。对地税部门审核后的参保单位及登记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证签章 后,交地税部门发放及办理社会保险验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有关手续。 3、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参保登记表、职工花名册等资料建立参保单位、职工档案数据库。 三、负责清理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审核参保单位、职工的政策性补缴申报。 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清理2000年底前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与欠缴单位签订还款计划,并根据还款计划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参保单位应补缴金额数据。 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政策规定进行参保补缴和不满15年退休补缴的申报,审核并签章 《参保单位政策性补缴申报表》,提交地税部门征收。 四、办理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核实转移职工的历年缴费和个人帐户情况。 对省级统筹外转入参保职工移入基金的,经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基金转移的规定将移出的基金划入转入地的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收入帐户。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审核后的职工移入基金数据汇总抄送地税部门,并与地税部门、财政专户核对移入基金数据。 五、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数据,做好参保单位缴费业务台帐。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地税部门对帐,及时、准确登记参保单位缴费业务合帐。 六、做好个人帐户管理,及时准确打印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报送并经地税部门审核后的缴费分解表,认真做好个人帐户缴费分解总额和地税部门提供的基金征收额的对帐工作,做好个人帐户建立、分解和管理工作,并在每年7月1日前以各种方式将上年个人帐户对帐单送达参保职工。 七、做好退休审核审批和待遇计发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基础档案,对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严格审核提前退休,定期组织对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检查,防止提前退休范围随意扩大。严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关。 八、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工作,建立健全基础业务数据库。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在认真审核各项数据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参保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缴费业务台帐等基础业务数据库;并根据业务流程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业务数据库,保证基础业务数据库的准确、安全。 九、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积极指导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巩固并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逐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流程。 做好离退休人员生存证明规范化、科学化查验工作,防止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 十、要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探索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计、会计报表。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计、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准时编制、汇总上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会计报表。参与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一、继续做好工伤、生育保险费征收和待遇支付工作。 原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应继续做好。同时要着重抓好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做到应扩尽扩、应收尽收。积极配合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保证及时、准确支付各项工伤、生育待遇。 十二、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配合协调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情况,反馈信息,了解基金征收情况;加强与银行等各金融部门合作,为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提供便利;与公安户籍部门合作,掌握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0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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