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林德公司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4]13号 2004-02-11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林德公司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7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的属于一次性的技术转让合同,经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应按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项有关规定执行抵免或退税。 二、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执行期超过一年,即在合同期限内,我国企业需逐年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或以其他形式)向外国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用的,其技术转让合同经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后,将不再逐年履行报批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规定,监督企业财务核算,据实落实减免。市州局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经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营业税免税执行情况报省局备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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