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72号 2006-3-29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总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要求确定本地区的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并建立档案,跟踪管理。各地应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位列本地区前十名的企业[武汉、襄樊另加列总局重点税源名单的企业(见《通知》附1)]和负责重点税源监控、收入分析工作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各地按《通知》要求进行月、季、年度分析。月度分析于次月6日前上报;季度分析于次月15前上报;年度分析(第一阶段)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度分析(第二阶段)于次年7月25日前上报。上报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和相应的附表。从5月起各地按上述要求上报月、季、年分析及相应附表。 三、省局将定期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上报收入分析质量给予通报。税源管理工作将继续纳入年度征管质量考核内容。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3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