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581号提案的函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由贵厅主办、我局会办的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退役电池绿色回收利用的建议》(第0581号)收悉。针对罗明洪委员提出的“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税收政策。针对大中小企业分级设置准入条件,让更多新兴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企业减负角度扶植产业、鼓励产业发展”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一、回收利用废旧电池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发展沿革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从2011年8月至今,国家对废旧电池的资源综合利用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1年,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利用废旧电池生产的金属给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2015年,国家对政策进行调整,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从2015年7月起,对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生产的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给予即征即退30%政策。政策扩大了享受优惠的原料和产品范围,降低了退税比例,增加了享受政策的条件,即镍钴锰氢氧化物产品需符合国标技术要求。 2021年,国家再次对政策进行调整,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从2022年3月起,对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生产的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金属盐、氢氧化锂、磷酸铁锂给予即征即退50%政策。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优惠的产品范围,并将退税比例调高至50%,同时增加了享受政策的条件,即产品应符合国标技术要求、金属回收率不低于规定比例、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规定比例。 从上述政策变化可以看出,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持续扩大的同时,对企业生产产品、工艺、环保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优惠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 二、回收利用废旧电池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近年来,全省税务系统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聚焦减税降费,建立退减税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强化税收宣传辅导,加快退税办理速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优惠政策。2022年,全省共有22户回收利用废旧电池的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累计办理退税3.36亿元。 三、关于罗明洪委员所提建议的意见 关于罗明洪委员提出“针对大中小企业分级设置准入条件,让更多新兴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享受政策的条件来看,政策未对企业规模、废电池处理量、年产量等作限制性规定,即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只要企业符合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回收比例等条件,即可以享受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继续坚决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落细新能源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废旧电池综合利用企业提供更便捷的纳税服务,全力促进我省废旧电池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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