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00]18号 2000-11-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税 屋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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