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值税发票开票基本信息采集的通知 各境内法人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更好地服务市场,据此公告,我公司现开展境内法人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开票基本信息的集中采集工作。 一、提供途径 1.各结算成员应根据自身所需增值税发票类型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并在2017年7月10日前将填写完整的基本信息采集表(word文档及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作为附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至我公司财务会计部,后续核对、变更开票基本信息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两种方式进行。 电子邮箱:ckbsf@chinabond.com.cn 联系电话: 财务会计部收费岗:010-88170260/0264 财务会计部税务岗:010-88170244 财务会计部开票组:010-88170267 2.各发行人在向我公司申请开立发票或变更开票基本信息时,将填写完整的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word文档及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提供至我公司资金结算部。 电子邮箱:sffw@chinabond.com.cn 联系电话:资金结算部收费岗:010-88170218/0219/0225/0215 二、特别说明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开票基本信息的法人机构,我公司将暂不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直至提供。 由于法人机构提供开票基本信息有误导致增值税发票开具不合规的,我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对于机构名称已发生变更但尚未在我公司办理账户更名手续的法人机构,应尽快完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变更备案,并向我公司客户服务部提交账户更名申请。因未及时办理账户更名造成增值税发票开具不合规的,我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20日 税屋附件:《增值税发票开票基本信息采集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