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另外适用的附加减除费用范围和标准现在是如何规定的? 2008年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也就是说从2008年3月1日起,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数为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加附加减除费用标准2800元,总扣除标准仍为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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