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财税上具有非常独特的特点,那就是项目的整体配比被年度会计和税法配比所割裂,由此导致一系列问题。今天想跟大家来说说为完工年度季度预交所得税的扣除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季度数据如下: 1、预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收入),全部为普通住宅; 2、预交增值税30万元,对应的城建教育附加3万元; 3、预交土地增值税按照1%计算为10万元; 4、当期费用为100万元(不含进项税) 5、计税毛利率为15%。 6、公司无其他业务和收入。 问题一:当期会计核算是否考虑城建教育附加及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实务中有诸多争议,但我们建议暂计入“应交税金”借方科目,这样一来,当期会计利润中就未扣除这一部分税款。 问题二:预交所得税这部分税款能否扣除?
按照预交表格填报说明要求: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由于未完工,项目收入未结转,按照案例要求,这里填0。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由于未完工,项目成本未结转,按照案例要求,这里填0。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这里特别注意,表格中未预留填写期间费用区间,直接将会计利润数字填列即可,按照案例要求为-100万元。特别注意,会计利润中未考虑税金问题!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按照案例要求,这里填写数字为150万元。仍然需要注意,按照填报说明,这里仍然未考虑税金问题! 所以,最终季度预交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预交数字为12.5万元。税金没地方填列!! 当然,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中,明确了当期(这里指当年)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可以调整扣除。问题是,预交怎么办? 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一片混乱,个别地方税务机关除了区域性政策允许在预交时候扣除,但更多地方税务机关在实务中态度暧昧。企业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我们的建议是: 1、当地有明确政策,按政策办; 2、当地无明确政策,企业应按照国税总局预交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要求,预交时不得当期扣除税金及土地增值税。只有在年度汇算清缴方可调整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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