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拆迁补偿费,是否要给政府职能部门开具正式发票,缴纳营业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4
摘要:  问:收到政府拨付的拆迁补偿费,作专项应付款挂帐。实际发生的拆迁损失,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中,作了较详细的解释,可以冲减专项应付款。但是,我们觉得补偿项目仍然不够详细...

  问:收到政府拨付的拆迁补偿费,作专项应付款挂帐。实际发生的拆迁损失,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中,作了较详细的解释,可以冲减专项应付款。但是,我们觉得补偿项目仍然不够详细、明确,能否再细化一些(举例说明也行)?收到补偿费,是否要给政府职能部门开具正式发票,缴纳营业税?
  答:首先,执行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2005]123号)有两大前提,财企[2005]123号文件不是所有的企业因为搬迁都可以适用的,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对收到的补偿款做专项应付款处理:
  1、只有企业在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时取得的符合文件规定的才可以按此文件执行;
  2、企业因搬迁所收到的补偿款的支付方是政府机关。
  因此企业在使用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以上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企业在收到相关部门的拆迁补偿款后,一般后各自寻找合适的办公地点等,进行大规模的“迁徙”,但是一些不能移动的不动产或成批量的存货等,可能会发生运输或处理等费用,对于这些支出,是直接计入损益还是冲减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最后应该如何处理?财企[2005]123号文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举例说明如下:
  某工业企业A因历史悠久,现在所处的地理位置已属于所在城市的中心地区,因市政作出的城市规划中将A企业所在地划规为城市道路,对此,政府机关付A企业34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费,A企业共取得2340万元的补偿款。接下来的几个月中,A企业寻找合适的地点做新的厂房,付出年租金900万元;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原价2100万,已提折旧1700万,发生清理费用2万;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58万元;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有750万元,已摊销300万元;因搬迁安置职工,共付出相关费用820万元。则A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2340万
   贷:专项应付款 2340万
  2、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以净损失额来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累计折旧1700万
   固定资产清理 400万
   贷:固定资产 2100万
  借:固定资产清理 2万
   贷:现金 2万
  借:专项应付款 402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2万
  3、拆卸、运输、重新安装机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58万
   贷:银行存款 58万
  4、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搬迁而灭失,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450万
   贷:无形资产 450万
  5、支付职工的安置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820万
   贷:银行存款 820万
  6、核算专项应付款余额,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专项应付款余额2340-402-58-450-820=610万元,则:
  借:专项应付款 610万
   贷:资本公积 610万
  如果企业的无须资产摊余价值为1200万元,则专项应付款余额2340-402-58-1200-820=-140万元,则企业应做:
  借:管理费用 140万
   贷:专项应付款 140万
  同时,企业虽然在账上计入了损益,但是在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要保留足够的资料和证明材料,才可以对因此形成的损失予以税前扣除,文件如下: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第四十四条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不属于政府摊派。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2005年8月15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具发票及营业税问题,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应持土地拆迁补偿协议(合同)或政府批复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营业税方面,各地对此均有规定,如《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文件规定:“ (二)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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