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三方关系的购销如何帐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7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以石英矿开采、加工及销售为一体的企业,属一般纳税人,有自己的矿山。在经营中,我公司将矿石开采包给了A公司(双方均独立核算),矿山设备及人工、材料由A公司负责,双方按A公司送交我公司的矿石数量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问:我公司是一家以石英矿开采、加工及销售为一体的企业,属一般纳税人,有自己的矿山。在经营中,我公司将矿石开采包给了A公司(双方均独立核算),矿山设备及人工、材料由A公司负责,双方按A公司送交我公司的矿石数量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A公司开采的矿石除大部分供应我公司外,经我公司同意,还将少部分矿石销售给了B公司。B公司将矿石价款直接支付给我公司,然后我公司将每吨矿石扣除4元价款后的余额支付给A公司,作为对其开矿成本的补偿(我公司扣款是因为矿山是我公司申办的)。请问:在这种涉及三方的业务中,我公司账务处理该如何进行?涉及的增值税。资源税如何缴纳?
  答:问题叙述略显笼统,但就所述基本情况看,A公司是对矿山独立承包经营的,因此虽然名义上存在三方关系,实质上主要是两次购销关系,即除了贵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承包和发包关系外,主要是A公司销售矿石给贵公司和贵公司销售矿石给B公司的购销关系。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少量矿石,无论是在税务上还是在会计上,视为A公司销售给贵公司,贵公司再转售给B公司都更为合宜。为了便于实践运作且降低风险,建议贵公司除与A公司签订矿石开采协议外,还应与A、B公司共同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当然,实践中也有将销售给B公司的部分视为贵公司代销或者代购的,但这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也有不同的会计税务处理,同时是否可行还要看三方主体资格等情况。
  在会计核算方面,A公司应就全部矿石销售给贵公司的业务开具发票,贵公司据以做材料采购处理,贵公司转售给B公司的部分,实践中可以直接由A公司运货到B公司,但会计核算应该按照贵公司转售给B公司处理,贵公司应该再开票给B公司,贵公司所收取的4元差价可理解为贵公司的毛利润(含税)。
  增值税方面,因为A公司独立经营,所以其要缴纳矿石开采并销售到贵公司这一环节的增值税,贵公司缴纳自身加工矿石后销售产成品环节以及转售矿石环节的增值税。资源税按规定是在开采环节缴纳,但由于贵单位的特殊情况,应该在矿石开采协议中约定由谁来缴纳;如果没有约定,则要看税务机关的认定了,如果A公司承包矿山被认定为独立矿山的,则A公司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如果被认定为联合矿山的,即矿山属于贵公司的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则贵公司属于纳税义务人。具体还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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