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地税函[2004]60号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22
摘要:对以被确定为“批量供应”的用票户,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重新检查其购票资格,合理确定购票方式和限购数量,准确核定纳税人的用票种类,严禁超经营范围供应发票。对在检查中发现与规定条件不符的纳税人要取消“批量供应”购票方式,重新核定为其他购票方式。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邢地税函[2004]60号      2004-03-2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实现“以票控税”。现就发票管理工作中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票发售

  (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量供应”购票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范围单一。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正常准确申报纳税,没有税收违法行为。3、发票管理规范。

  (二)对以被确定为“批量供应”的用票户,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重新检查其购票资格,合理确定购票方式和限购数量,准确核定纳税人的用票种类,严禁超经营范围供应发票。对在检查中发现与规定条件不符的纳税人要取消“批量供应”购票方式,重新核定为其他购票方式。

  (三)发售发票限购数量,原则上按纳税人一个月的使用量掌握。发售货物运输业发票、建筑业发票不得超过上月的用量或近几个月的平均用量。

  (四)发售发票要坚持“完税供票”原则,具体售票和征税方式如下:

  1.对被核准为“交旧购新”或“验旧供新”的纳税人,在查验发票存根联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按规定税率征收相应的税(费、金),再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和《发票领购单》发售发票。

  2.发售定额发票时,应即时征收相应的税(费、金)。

  3.对核准为“批量供应”发票的纳税人,除定额发票外,售票时不征税。对查账征收户在发票发售环节征收的税款,在申报征收环节缴纳的税款中扣除。

  4.对核准为“交旧购新”或“验旧供新”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应按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客运和搬运装卸为1%,建筑业为1.5%,饮食服务业为2%,娱乐业为4%,其它行业为2%。其中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征收所得税。

  二、定额加发票

  (一)对定期定额户统一实行“定额加发票”征税方式,即纳税人除按期缴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的非开票部分的定额税外,购票时按发票面额或存根联记载的应税收入额全额纳税。

  (二)“定额加发票”的定额部分,各单位要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调整,具体方法为参照定额户上年度使用发票的票面额按比例制定本年度的具体定额标准。

  (三)定额标准执行:定额发票面额或存根联记载票面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发票面额的50%调整定额,5万元至10万元的,按发票面额的45%调整定额,10万元至30万元的按发票面额的40%调整定额,30万元至50万元的按发票面额的30%调整定额,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发票面额的25%调整定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发票面额的20%调整定额。调整的定额要将定额数据平均到全年的每个月。

  (三)新开业定期定额的用票户要参照同区域、同行业、同规模进行核定定额。

  (四)“发票加定额”的定额调整工作,要求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完成,四月一日执行调整后的新定额。此次定额的核定工作要求在四月底前完成,并将核定的定额数据在征管系统中相应调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五)待定额调整到位后,现执行的定额发票发售加征办法同时废止。

  三、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领购发票

  (一)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减免税证明。在领购定额发票时,要严格控制发售数量。管理机关在审核《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时,要按每次限购2本(10元版以下)发票的规定按次核定限购数量;发票发售部门要严格执行。管理机关要对此类纳税人重点加强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遍。

  (二)发票发售部门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某一个时间段领取定额发票的数量大幅度上升时,要及时向管理机关传递该纳税人的购票信息,管理机关负责对该纳税人进行发票突击检查。

  (三)对使用非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一律实行代开发票。

  四、外埠建筑企业代开发票所得税管理规定

  外埠建筑企业进市、(区、县)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要求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将全额征收所得税。

  五、建立暗访制度

  为了全面加强我市的发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对用票户的暗访制度,不定期对用票户进行检查,对在暗访中检查出的使用违法违规发票的纳税人,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进行处罚。其中对负责该纳税人的税务管理人员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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