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9]269号 关于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5
摘要: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饲料产品,凡符合《通知》所称“饲料”范围的,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申请办理免税的程序仍按原办法执行。

关于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9]269号      1999-05-25

各征收分局、区局:

  为加强对饲料征免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局以深国税发[1999]149号通知转发),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每年须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当年度免税手续。

  二、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式四联,各单位以此样式自印);

  (二)省级(或深圳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三)省(或深圳市)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四)主管国税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对企业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局审批。

  四、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饲料产品,凡符合《通知》所称“饲料”范围的,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申请办理免税的程序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各单位对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是不符合《通知》中规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条件的,一律补征增值税。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各征收分局、区局应将本辖区免征增值税饲料生产企业的情况(包括户数和免税金额)于次年1月31日前书面报告市局。

  附表(略):深圳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