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函[1999]829号 1999-12-0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的精神,现就有关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法规,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条款废止]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可按其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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