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1]1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19
摘要:对联合承担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凡中科院提供相关证明的,可认定为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117号            2001-02-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1130号)转发给你们,对联合承担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凡中科院提供相关证明的,可认定为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请依照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