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04号 2004-05-2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农村信用社各国税主管区、分局应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对我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中的各项涉税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批,执行中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我市农村信用社组成统一法人后,应按照我市现行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规定,层报市局审批后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46号 2004-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帐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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