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地税发[2004]57号 2004-08-1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条款废止。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78号,以下称《协作通知》)精神,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协作通知》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数据交换工作,把国、地税协作落到实处。 二、省地税局将把强化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作为下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重点工作之一,并建立收入定期通报制度。各市地税局要加大征收力度,力争在短时期内解决增值税、消费税增长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长不同步问题。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 [部分废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三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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