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饲料产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144号 2007-04-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实行备案管理以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有关要求,我省明确了三家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并实行了对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和免税企业及产品严格管理的制度,总体来看,运行情况较为平稳。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饲料产品的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加强对饲料产品的免税管理,既要保证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又要防止一些企业弄虚作假、以假充真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税款。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6〕114号)要求,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饲料产品及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对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完善信息沟通反馈制度,认真核对企业备案资料信息与质检部门抽检信息,严防企业提供的质检报告与实际产品不符或弄虚作假进行申报。 三、为了提高质量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做好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工作,我省实行对三家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划片轮流质检制度,2007年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及所抽检地区分别如下: 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查的省辖市分别是:商丘市、周口市、许昌市、漯河市、驻马店市、信阳市、平顶山市、南阳市。 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查的省辖市:郑州市区。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查的省辖市有:洛阳市、济源市、焦作市、新乡市、濮阳市、安阳市、鹤壁市、三门峡市、开封市、郑州郊县。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河南省饲料免税检测机构及联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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