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地税函[2008]18号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甲方供料及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清理检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08
摘要:近期在对建筑业及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情况进行调研过程中,发现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供料(以下简称甲方供料)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重大建设项目转包分包申报不实、已完工未决算、已实现税款未入库等,导致地方税收流失。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甲方供料及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清理检查的通知

泰地税函[2008]18号         2008-03-08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近期在对建筑业及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情况进行调研过程中,发现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供料(以下简称甲方供料)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重大建设项目转包分包申报不实、已完工未决算、已实现税款未入库等,导致地方税收流失。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业甲方供料纳税情况集中清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方法和内容

  各单位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综合治税管理平台,加强与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财政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联系,取得本辖区内已完工和在建工程项目的涉税信息,并对取得的信息与日常征收管理信息进行逐项比对,摸清建筑项目完税情况。

  一是对辖区内已完工和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建设项目数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二是全面掌握已完工和在建工程项目预算、竣工项目工程决算中甲方供料情况。三是将项目合同、账簿、凭证及甲方供料等情况与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代征代扣税款进行比对,审核计税营业额。四是凡施工单位申报的计税营业额中未包括甲方供料金额的、委托代征单位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征代扣甲方供料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等有关规定清缴应交税款,并填写《建筑业甲方供料查补税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还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转包分包、已完工未决算、已实现税款未入库等情况的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清缴应交税款,并填写《重大建设项目查补税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二、清理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本次清理检查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已完工和在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为企业(含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单位、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市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建设单位施工的建筑项目。清理检查的时限为2005年--2007年底已完工和在建工程项目,重大事项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检查的步骤和时间

  本次清查工作共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检查阶段(3月中旬-5月中旬)

  各单位地税机关要制定本地区清查工作计划和措施,调集精干人员成立清查工作小组,开展清理检查工作。同时,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区别不同问题和性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和纠正。

  (二)总结上报阶段。(5月下旬)

  请各单位于5月30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报告及《建筑业甲方供料查补税款情况统计表》、《重大建设项目查补税款情况统计表》网传市局(税收管理一科、涉外分局)。

  四、清理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提高对清查工作的认识,把清查工作作为今年一项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增加地税收入的重要措施来完成,集中力量进行清理检查,切实把清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宣传政策、搞好服务。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不同形式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宣传税收政策,加强纳税指导,搞好纳税服务,解答疑难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三)加强配合,搞好协调。此次清查工作涉及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财政等部门及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前期搭建的综合治税平台上,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得到支持和信息共享,共同完成这次清查工作。

  (四)查纠并举、标本兼治。各单位要本着“边清查、边堵漏增收”的原则,对漏征的税款要及时追缴入库,对各项登记差错要及时补正完善。同时,要以此次建筑业甲方供料及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清理检查为契机,查找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原因,制定相应整改意见和措施,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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