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一、甲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乙方(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事宜。 二、甲方应将纳税年度内个人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已纳税额以及有关基础信息告知乙方,并为其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根据甲方收入及相关情况,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和申报时限,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乙方未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未按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造成甲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五、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为个人申报资料保密。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约定处理。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二〇〇 年 月 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受理及相应后续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并且不涉及缴、补、退、抵税款的,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邮寄申报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邮寄专用信封,以挂号信函形式寄送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证,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纳税人申报资料邮寄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后,应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受理人员负责签收、拆封后,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登记《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台帐》(增加挂号信函编号和备注栏次)、归档管理等。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误或申报资料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另行申报,并向其说明重新申报理由,同时保留原始通知记录(格式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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