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7]2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28
摘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符合性、逻辑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受理专用章,其中一联退纳税人留存,另一联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地税机关按规定管理。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一、甲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乙方(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事宜。

  二、甲方应将纳税年度内个人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已纳税额以及有关基础信息告知乙方,并为其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根据甲方收入及相关情况,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和申报时限,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乙方未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未按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造成甲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五、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为个人申报资料保密。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约定处理。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二〇〇 年 月 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受理及相应后续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并且不涉及缴、补、退、抵税款的,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邮寄申报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邮寄专用信封,以挂号信函形式寄送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证,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纳税人申报资料邮寄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后,应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受理人员负责签收、拆封后,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登记《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台帐》(增加挂号信函编号和备注栏次)、归档管理等。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误或申报资料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另行申报,并向其说明重新申报理由,同时保留原始通知记录(格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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