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意识。除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得涉及纳税人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向新闻单位(包括税务机关的报刊)提供稿件、资料,必须严格履行省局规定的程序。在未征得纳税人同意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无论何种目的,不得进行宣传、刊播有关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所在单位一律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维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秩序,根据《2007年度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活动。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应急处理工作原则是:依法法处理、区域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映、部门联动;方法灵活、处置适当,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项工作,规范完善有关申报流程和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要结合实际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并尽可能保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以及相关手续一次性办理完毕。 第六条 各地要根据前期调查测算情况,制订接收纳税申报的工作计划,合理规划时间安排,引导纳税人均衡申报;同时税收管理人员与办税服务场所保持经常性联系,并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纳税提醒、跟踪管理。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期间,如遇以下情况,各级按照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1、办税服务场所窗口申报出现排队拥挤。地税机关要根据情况增设个人所得税申报窗口,及时调度业务骨干充实征管一线力量;同时增加引导人员、设置休息专区,疏导纳税人申报,保持良好的申报秩序。 2、申报纳税资料准备不足。对于自行纳税申报所需《纳税申报表》、邮寄专用信封等准备不足的,在辖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并可根据需要,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调用。 3、正常工作时间内对于已上门申报纳税人不能接收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场所要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4、其他不能顺利接收纳税人申报以及影响申报秩序的情况。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置。对于重大事件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成立应急处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应急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并将本地区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遇有较严重的应急事项,按规定及时报请公安部门维持秩序或依法妥善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