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自行纳税申报情况反馈机制,研究发现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上报,予以解决。 第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预案制订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应急预案,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预案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通知记录单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注:1、本记录单中所称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当面通知等方式。其中电话通知的需填写双方电话号码,当面通知的需填写通知地点。 2、本记录单由通知人(税务人员)填写,并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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