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一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 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企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分别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因迟交或少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 第五章 放款 第三十五条 企业放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企业放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七条 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从坏帐准备金中冲减。 第三十九条 企业办理租赁业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办理融资租赁的租赁资产以总成本计价,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企业收取的租赁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办理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企业在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 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放款,企业要认真查明原因。有担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本企业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条款修订]企业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税屋提示——本法规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2年的,企业应按法规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2年及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由金融保险企业设置科目专项反映,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证券及投资 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 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也不得在成本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外投资款,企业对外投资不得挤占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和利润。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或者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计价。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企业以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企业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六条 企业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购入投资性证券按有价证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企业中途出售投资性证券的实收款项与帐面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第四十九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 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购买股票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增加对外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相应减少对外投资。 第七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 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 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 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 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 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 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四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企业的其他营业收入。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企业的开办费。 开办费自企业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其他资产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八章 成本 第五十七条 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各种准备金以及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五十八条 企业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 利息支出。指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 赔款支出。指保险企业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按保险合同规定支付给投保人的赔款。 (三)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企业联行、企业与中央银行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四)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 手续费支出。指企业在办理金融、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企业支付给代办储蓄、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数,划分档次,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代办储蓄平均余额应扣除银行职工在代办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2.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按代办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控制使用。其中,国内险种业务为5%(不含农业种植、养殖两业险),人身险种业务为4.5%,涉外险种业务为4%,农村种植、养殖业险种业务为7%。具体险种比例由企业根据代理业务范围和不同险种,按照专职代办高于兼职代办、农村代办高于城市代办、分散险种代办高于集中险种代办的原则统筹核定。 (六) 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其中,银行为2‰,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为5‰。 (七) 防灾费。指保险企业为加强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专项费用。保险企业支付防灾费的标准,财产险按其保费收入的1.5%控制使用,人身险按其保费收入的1%控制使用。 (八) 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掌握使用:全年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下同)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九) 外汇、金银和证券买卖损失。 (十) 各种准备金。企业的各种准备金包括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 1.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企业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2.投资风险准备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3.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企业可在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下年初冲减企业成本,已决赔款列入赔款支出。 4.坏帐准备金。企业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企业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企业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损失,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企业成本。 企业的应收帐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租赁收入等。 (十一) 业务管理费。包括: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等。 职工工资是指在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葬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税金是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咨询费是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摊销。 绿化费是指企业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支出。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会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六十条 企业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企业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 企业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 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三)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 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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