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64号 2010-07-28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王骏点评:财税[2009]63号文只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而财税[2010]64号将优惠范围由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延伸到示范城市的所有服务外包企业,这是一次政策大释放,对于这些地区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将会产生很大的推动。
2010年7月28日 税 屋附件: 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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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3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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