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税局关于发挥地税职能大力推进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意见 芜地税[2009]100号 2009-11-05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局各科室: 为大力支持和鼓励我市第三产业快速协调发展,增强第三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优化我市产业结构,积极发挥税收职能和税收优惠扶持作用,推动我市地方经济迅猛发展,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09]18号)精神,结合地税部门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第三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三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国民经济15门类共计48大类,所实现的税收多留存于地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保增长、促发展”目标的重要推力,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扶持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战略意义,积极行动起来,支持和推动我市第三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增强我市城市区域的集聚和辐射功能、推进三产兴市战略,促进我市地方经济腾飞提供有力支撑。 二、大力营造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一)落实纳税服务举措。各级地税部门一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二要深化公开办税机制,全面落实省、市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3456”服务规范和“二十条便民措施”,实施阳光操作,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三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地税网站建设,完善网上申报纳税机制,畅通办税环节,减少办税成本。四要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加强涉税政策辅导。各级地税机关一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加大税收政策辅导力度,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各项税收政策,防范税收风险。二要通过受理纳税咨询、深入实地调研,开展办税辅导等多种途径,了解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满足纳税人普遍需求的共性服务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三要帮助纳税人开展税收谋划,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运用减、免、缓税手段,最大限度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增加发展后劲。 三、全面落实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鼓励投资创业 1.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其毕业后2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三产创业,2009年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二)鼓励技术创新 4.对从事三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从事三产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促进产业升级 7.三产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三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支持行业发展 9.积极支持物流业发展 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0.支持旅游业发展 (1)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 (1)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2)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免征3年营业税。 (3)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2.支持房地产业发展 (1)鼓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①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②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⑤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⑥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2)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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