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天然气供应;天然气管道设计、安装、维修。请问我公司为客户提供供气管道维护、修理等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还是营业税应税劳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天然气管道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09”中的“输送管道”。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客户提供管道设备维护、修理劳务,属于对货物的修缮劳务,应按照“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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