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1]348号 2011-11-1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1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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