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派出税务人员进驻重点企业进行“营改增”相关业务辅导。在某医药企业审阅“营改增”项目进项发票时税务人员发现,企业从外地一家医药研究机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备抵扣,发票开具的项目为“技术开发费”,税率为6%。据了解,该研究机构受医药企业委托,对某种新药进行研究开发,在支付费用时,研究机构开出了这样的发票。 经查询,该研究机构所在地属于“营改增”前期试点地区。税务人员联系了医药研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了解到该研究机构没有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过放弃免税权声明,同时该研究机构将“技术开发费”分为两部分核算,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做免税申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做应税申报。在取得医药研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后,税务人员通知该医药企业,此类进项税不能抵扣。 技术开发费是免征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3〕37号文件之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同时又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也就是说,技术开发服务虽然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但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从以上规定看,纳税人如果要放弃免税权,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分析本例,对于“研发费用”免税服务项目,该研究机构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放弃免税权备案,另外又根据销售对象区别对待,开具普通发票的做免税申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做应税申报,属于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税务机关根据以上规定,作出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处理。 有观点认为,财税〔2007〕12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对于免税权放弃和免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只是针对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原则,并不能适用于“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但是笔者认为,根据增值税链条完整性要求的特点,免税服务由于本环节的销售收入不包括增值税,自然无法提供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供下一环节抵扣,为了保证链条的完整性,这些规定应当适用于“营改增”项目的免税服务,税法规定通常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逐步予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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