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的出口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提供的资料(针对外贸企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应提供的资料: 3、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应提供所需资料: 出口企业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均应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小规模出口企业在办理免税认定时,除了无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外,办理时提供资料如上述规定。 二、办理流程: 2.到厦门国税局网站(网址:www.xm-n-tax.gov.cn)中“下载专区”里的“表证单书下载”处下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填报后带齐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生产企业:各直属局、区局的进出口税收审核部门办理;外贸企业:厦门市国家税务分局(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二楼退税柜台)。 附件下载下载: zip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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