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4-16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本公告是河北国税实施教育实践活动“扎根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贯彻落实总局“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具体措施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是实实在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和实现“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具体行动。取消一部分进户执法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牢固树立“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把规范进户执法工作时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在具体行动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额核定初次核查”等33个进户执法项目。分别是:1.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额核定初次核查;2.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皮毛(绒)加工企业的日常管理,每半年至少实地核查一次,并填写《皮毛(绒)加工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表》(附件5);3.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对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4.设立登记及税种登记调查核实;5.变更登记调查核实;6.停业情况调查核实;7.取消部分注销税务登记调查核实;8.重新税务登记调查核实;9.外出经营情况调查核实;10.纳税人出租、出包情况调查核实;1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调查核实;12.证件丢失被盗调查核实;13.帐簿调查核实;14.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薄和税控装置申请的调查核实;15.拆本使用发票申请的调查核实;16.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调查核实;17.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调查核实;18.企业衔头发票的调查核实;19.发票领用存情况的日常核查;20.被盗、丢失普通发票的调查;21.纳税申报事项核实;22.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23.延期申报核实;24.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25.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前的调查核实;26.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前的调查核实;27.对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收购发票前的调查核实;28.对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出售人发生收购业务金额一次超过1万元的或年累计超过10万元的,调查核实;29.定期到收购规模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库存盘点,实地核对;30.每月对所辖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进行巡查;31.每月对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的入户核查;32.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过大的调查核实;33.呆账税金核定、死欠税款核销。 三、后续管理 取消进户执法不等于放弃依法管理,要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度,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堵塞管理漏洞,加大对纳税人服务和宣传辅导力度,促进纳税遵从,保障我省经济税收秩序健康发展。 四、《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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