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2016]41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0
摘要:对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所得,但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比例可参照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16]41号      2016-04-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税费政策,适应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上线的管理需求,根据省税务局相关要求,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时报省局相关部门备案,决定对双定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对双定户取消“一率合并征收、一票集中收回,分别税(费)种划库”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调整为分税种分行业分别计征。

二、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2.6%附征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41号)规定,依综合征收率的70%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具体如下:

行 业

征收率(%)

 饮食业中的餐馆(含烧腊)、娱乐业

2.1

工业、商业、修理修配业

1.4

 交通运输业

2.1

 建筑安装业

2.6

 饮食业中的早点(熟食)、服务业、其他

1.4

(三)对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所得,但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比例可参照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执行。

三、地方税费

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依有关政策规定分别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7%、3%、2%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准)起执行。通知中未列举的情形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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