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 皖政秘[2014]117号 2014-06-1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健全税源控管机制和手段,建立促进依法征税、发挥税收职能、服务科学发展的税收征管体制,省政府决定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部门合作、源头管理、信息共享、综合监控为原则,推动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履行税收协助职责和义务,促进税务部门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切实维护税收公平,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经济社会拘续健康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税收保障。 2.工作目标。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建立统一、规范、实时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省、市、县(市、区)部门间涉税信息及时交换、深入应用,税收监管体系不断健全,钠税服务不断优化。 二、健全工作机制事 1.完善综合协调机制。 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组织牵头,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税务或财政部门(具体由各级政府确定)负责涉税信息归集、分析、交换和考评等工作,承担完善制度、促进落实等职责。 2.加强制度建设。各级税务或财政部门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制定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各项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的信息范围和工作要求,确定涉税信息详细内容、交换时限和工作规则,规范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口径、格式和标准。 3.构建控管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交换的涉税信息进行动态调整,充实有关内容。积极利用涉税信息网络监控平台,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提升涉税信息利用水平。实现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益。 三、明确部门分工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重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投资计划、利用国外贷款、利用省外资金等情况,以及风险投资企业、资源綜合利用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等情况。 2.教育部门: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登记、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等情况,以及外籍文教专家聘用、教师登记等情况。 3.科技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省级科普基地认定情况等。 4.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改制改组企业、兼并企业、破产企业等情况,煤炭、黄金、水泥、整业等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情况,以及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研发中心、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情况。 5.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变更、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外籍人员登记、房屋粗赁、宾馆住宿入住人次等情况。 6.民政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各类福利企业、基金会的认定、年检、注销、撤销等情况;福利彩票销售等情况。 7.司法行政部门: 提供律师、公证机构登记等情况。 8.财政部门: 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社会团体单位等情况。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吸纳失业人员企业认定、年检情况,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年审情况,以及企业用工、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医保结算信息等情况。 10. 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依法抵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权利证书等资料;采矿许可证书发放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 采、矿产品产量情况等。 11.环保部门:提供大型工业企业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等情况。 1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房屋产权的登记、变更、租货、交易等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建设项目概况、规划许可等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市拆迁等情况。 13.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以及驾驶员培训等情况,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等情况。 14.农业部门: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情况。 15.水利部门: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等情况。 16.商务部门:提供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信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外派劳务人员、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等情况,以及石油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等情况。 17.文化部门:提供动漫企业名单、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名单、网吧行业登记管理、网络文化经营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发放、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等情况。 18.卫生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19.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涉税信息,涉税事项的《审计决定书》和其他相关审计文书。 2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批准的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情况。 21.体育部门:提供商业性比赛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等情况。 22.统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的分行业、分类型、分区城综合性指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等情况。 2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的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交易等情况。 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及代码证发放等情况。 25.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设立、经营及行业发展等情况。 26.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等情况。 27.物价部门:提供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28.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基本信息、税款入库信息、欠税,以及税收不良记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 29.海关部门:提供进出口企业登记信息、进出口货物相关数据等情况。 30.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服务贸易、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等情况。 31.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行业发展情况,有关新设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形;协调各金融机构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的账户情况提供便利。 32.地方海事部门:提供营运船舶、航道运营权等情况。 33.残联:提供残疾人证核发、残疾人就业登记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称等情况。 34.烟草专卖部门:提供烟草经营许可证发放、烟草经营商经营销售等情况。 35.电力、自来水公司:提供企业用电、用水情况。 36.其他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涉及面广,任务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贵任意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管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3.切实防范风险。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安全建设,对涉税信息进行投权管理,加强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跟踪管理,安全可靠地开展沙税信息交换和共享。 4.严格保密纪律。有关部门、单位要科学分析和利用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本通知所明确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5.加强督查考核。各级税务或财政部门要制定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实时、动态的信息报送情况登记台账,定期统计并通报各单位涉税信息提供情况,确保涉税信息交換与共享工作顺利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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