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0日,据《重庆市地税局办公室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的通知》(渝地税办发[2014]73号)显示,经重庆市政府的批准,为确保2014年重庆房产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展开,重庆调整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其中,对于新购商品房属于成品住宅的,按建筑面积的成交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属于条件的就按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计税依据征收,通知规定,2014年1月1日新购房子都可以按此规定执行。此份通知下发时间为9月30日,由重庆市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税屋联系了该处证实了文件已经下发,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这是一次重庆版房产税的小调整,也是响应国家推动精装房建设的趋势,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所以没有过多去宣传与解读。 房产税作为未来国家即将推行的房地产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一直为外界所关注,经国务院批准率先在上海与重庆进行试点,在2011年1月28日,重庆版房产税开征。三个征收主体为: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据悉,2011年房产税确立当年,重庆财政局宣布征得房产税1亿元,截止有统计的2012年12月31日,重庆应征收房产税的存量及新购应税住房11027套,其中存量独栋商品住宅3605套、新购高档住房7352套等,外加2013年的整体市场,有媒体分析,重庆三年累计征收房产税约在4亿元左右,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整意义有限。 就在2014年9月,重庆政府继而下发《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两份文件,敦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主动申报房产税,也作出了一些强制的措施。办法细则提出,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提请阻止出境、媒体曝光、交易限制、银行扣款等措施追缴税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政策——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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