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日益飙升的旅游业务 需求,部分旅行社招聘了一批临时人员担任前台咨询、指引登记、兼职导游等工作。 然而,当旅游旺季结束以后,旅行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这些实际发生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面对这个问题,税务部门给出了权威的解释: 企业聘用临时工所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可以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旅行社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