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78号 2014-9-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5日 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1、实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2、实行“非禁即入”,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3、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厘清和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将国务院国发[2014]27号文件公布的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并依法执行国务院后续清理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的决定,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实行目录化管理,逐步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 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需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对从事改革后依法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二)扩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在长沙市、郴州市先行先试基础上,对改革意愿强、工作基础好的市州,经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市州按照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实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要求,参照长沙市、郴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模式,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并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报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原则,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四)建立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托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及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各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集、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试点地区以及省直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评。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导试点地区制定改革后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试点地区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省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推进和保障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要抓紧完善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省工商局要加快建设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满足登记审批监管信息交互共享要求。省编办要加快推进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改革要求梳理调整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责和市场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要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和技术保障,实现登记审批监管信息数据交互共享。 (三)完善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改革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省直各许可审批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自身监管职责,制定本部门后续市场监管办法并报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加强宣传,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载体开展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让全社会了解并支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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