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9号 2001-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税款的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6号)的法规办理。 监狱劳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4月0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