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中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
相关政策——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指出,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突出重点、统一模式,切实做好5项工作:
一是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
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具备联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税务(含计划单列市)、质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等相关部门。
三是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登记机关按有关要求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尽快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四是梳理完善法规,实现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
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五是统筹衔接有序,确保平稳过渡。
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下同)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强调,各相关部门要明晰权责,协同推进,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开展、全面实施。工商、编办、发改、税务、质检、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在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中,各部门要做到“三个加强”:
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各项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加强培训宣传,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加强督促检查,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还公布了改革所涉及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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