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最新契税公告遇上土地增值税纳税证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5-10-12
摘要: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4日,B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原审原告)DH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市H区地方税务局有关 契税缴纳纠纷 作出了二审判决,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二、公告专指的《执行裁定书》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对于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案件,会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制作“某某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
  
  因此,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关于“纳税人不需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也可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规定时,纳税人必须提供“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而非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判、仲裁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三、公告带来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那么,如果纳税人不能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没有土地增值税纳税证明,但是持有身份证明、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或者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不是依据判决书作出的执行裁定,而是如同本案是根据双方和解后的民事调解书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税务机关是否“应予受理”呢?
  
  相关税收政策链接——
  
  《B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号通知)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各局契税征管部门在办理征免契税手续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为原产权人开具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原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
  
  (二)个人转让房地产;
  
  (三)政府部门文件规定土地、房屋无偿划转;
  
  (四)法院强制拍卖房地产。
  
  《B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24号通知)
  
  三、在B市范围内需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
  
  (三)个人转让房地产;
  
  (四)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
  
  (五)因纳税人名称变更导致的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化;
  
  (六)地址、土地坐落发生变化;
  
  (七)房地产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八)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需要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情形。
  
  《B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法院判决执行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涉税问题的通知》(44号通知)
  
  一、在人民法院要求税务机关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办理纳税手续情况下,房地产承受人应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承受人为个人的,应持:1.本人合法身份证件;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房地产承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的主体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初审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
  
  (三)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及经过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对法院强制拍卖、法院判决执行房地产权属转移的,不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三、税务机关依法享有对房地产权属转移涉及应纳税款的追征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2号)
  
  二、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契税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一)规范契税申报管理。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另文下发),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6号)
  
  一、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契税已划归地税部门管理的,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即既负责办理契税的征收事项,又负责办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事项;契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合署办公,或者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种的税收,以便加强沟通、协调,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避免交易后由纳税人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某一单一税种税收的做法。
  
  二、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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