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排放固体废物“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01
摘要:基本规定。《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①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2)对“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问:如何理解《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排放固体废物“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答:(1)基本规定。《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①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对“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能够准确计量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不允许扣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其产生量。

 

  二是不能够准确计量的,按照产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计算确定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直接作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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