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四方面简化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证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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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1-16
摘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 》( 2015年第75号 ),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2015年第75号),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应报送哪些资料?
(一)应报送的基本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分不同情形应报送的资料
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公告带来哪些变化?
(一)统一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资料。公告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须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统一和归并,并区分离婚分割财产、无偿赠与亲属、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继承或接受遗赠4种情形,分类予以列示,消除了原管理规定中两个税种免税证明资料的差异,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操作,方便纳税人对照提供。
(二)简化了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供的证明资料。公告从便利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的角度出发,对所需证明资料进行了简化。如:父母无偿赠与子女的,只要户口簿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即可。
(三)增加了证明资料的可选择性。公告列举了证明资料的多种形式,并以“或者”的方式进行表述,为纳税人提供了多种选择,方便纳税人提供。如:离婚分割财产的,纳税人只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即可。
(四)重申了公证资料的核心内容。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因此,公告对于特定情形的赠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将公证资料列入了证明资料范畴,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或有权继承(接受遗赠)即可,无须对财产本身进行公证。这样处理,可以避免因政策误读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公告还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回应、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做好培训辅导工作,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查询证明信息,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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