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我公司单方面取消了采购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应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这笔合同为保税进料性质。请问这笔违约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虽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要缴纳增值税,但你公司作为购货方不涉及这个问题,增值税的相关文件中没有这方面要纳税的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法规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你公司根据经济合同法规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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