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营改增”在上海正式试点推开后,已有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领域相继纳入改革范围。但是仍有建筑业等四大行业试点迟迟未落地。部分企业同时从事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兼营情况下,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 为方便读者理解,总结以下:
1 企业接受营改增应税服务专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并取得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设计公司因设计业务的开展,支付的咨询费用、广告宣传费、软件服务费、商标代理费等。 企业接受增值税应税服务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上述业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支付土地测量费,属于营改增范围的“鉴证服务”,但由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购入办公用品、固定资产、接受增值税应税服务,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法准确划分不可抵扣的部分,可根据具体业务内容进行判断处理: 1. 购入固定资产和接受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项目如果“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共用则可全额抵扣。 2. 其他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收入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除了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以外的业务无法准确划分用途,如购买办公用品、支付水电费、汽车油费、支付审计咨询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收入比例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 ▷光说有点空洞,来个案例分析吧~~此处应有分界线…… A公司2014年9月取得品牌使用费收入400万元,租金及利息收入100万元;支付商标代理费100万元,广告宣传费5万元;发生无法准确划分用途的费用:购入小汽车30万元,支付办公费10万元,汽车修理费5万元;购入饭堂用桌椅3万元,上述业务为不含税价且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标代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6%=6万元; 2)广告宣传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6%=0.3万元; 3)购置小汽车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17%=5.1万元; 4)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10+5)×17%=2.5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55×100÷(400+100)=0.51元 购入饭堂用桌椅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5)8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0.3+5.1+2.55-0.51=13.44万元; 6)8月应缴纳增值税=400*6%-13.44=10.56万元 财务人员在采购时无法判断业务用途时,可全额抵扣税额,待确定用途后再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避免错过180天认证期限导致多缴税。当然也不能因为进项税额过少就全额抵扣,毕竟少缴税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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