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三)

来源:海南省国税局 作者:海南省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6-05-09
摘要: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三) 海南省国税局 2016-04-30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部分政策适用 第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申报的问题。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问题,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三)

海南省国税局                  2016-04-30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部分政策适用

    第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申报的问题。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问题,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进行了明确,所有试点纳税人,不区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大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试点实施前,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并且兼有试点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是非兼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等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按差额前的营业额计算;其二,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参与计算。若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任何企业,如果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能变更,维持征管相对的持续与稳定,这个原则不能突破。

    二、关于申报有关问题

    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明确,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4月份的营业税收入在5月征期向地税局申报,5、6月份的增值税收入在7月征期向国税局申报。同时明确,6月份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

    三、小微企业营改增有关优惠政策适用

    营改增后,对于兼营的小微企业,原增值税和营改增部分(包括先前试点的3+7行业)仍然各自核定收入,可以各自享受3万元免税的政策。

    部分行业适用差额征税的增值税政策,这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时,应该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以下免税的政策。

    四、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税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且该政策执行至2015年年底。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财税两家共同制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对这两项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但由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对于此项优惠政策在2016年1-4月期间如何过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与财政部进行初步沟通,大的方向是,整个营改增试点期间,不论是已纳入试点行业还是本次新纳入试点行业,优惠政策除特殊项目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在试点期间保持稳定。有关这两项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问题,将尽快以文件形式进一步明确。

    五、关于部分行业税负变化的有关解释

    部分纳税人提出车辆停放服务营改增后税负可能增加。现有文件已经明确,老停车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交税,这与原来营业税对停车费按5%征税相比,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而营业税是价内征收,因此,5%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4.7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税负会有略微下降。

    部分纳税人提出保理行业利息支出不能作进项抵扣、税负可能上升问题。保理行业在交营业税时,也是按利息全额5%交税,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改征增值税后,利息收入全额6%计销项,支出的利息也不能作进项,但企业的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支出都可以抵进项,算下来,保理行业的税负应该不会增加。

    部分纳税人提出餐饮业税负有所提高。餐饮企业原来按5%交营业税,现在餐饮企业最高按6%的税率交增值税,但相应的其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根据现行文件规定,餐饮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所支付的房租、水电燃气费、锅碗瓢盆,只要取得合法凭证,都可以抵进项。据测算,抵完之后行业税负并不会增加。小餐饮企业没达到500万的销售额,还可以按照3%征收率交税,比起5%的营业税,税负会直接下降约40%。

    除上述行业外,其他类似的生活服务行业,基本都是这种情况,500万以上的企业,有点进项税负就不会增加,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税负也不会增加,500万以下的,税负会大幅减少,这都是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也就是总理常说的“改革红利”。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已经对此进行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中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所以适用普遍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明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同样,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七、关于个人转让住房营改增试点过渡衔接问题

    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的个人住房转让合同,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八、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本金扣除问题

    本次营改增,将售后回租业务从租赁业调整到金融业,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还原于其业务实质。贷款业务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向贷款方收取本金。因此,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售后回租的销售额的表述发生了改变,没有再沿用“扣除本金”的概念,使用了“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相关利息后余额为销售额”的表述。所以,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计税基础并没有发生改变。

    十、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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