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是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单证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可是,由于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在后期的税收政策中没有具体明确,使得征、退税衔接在管理上存有“缺陷”。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对此进行了补充完善。自2006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发生远期收汇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时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制度。 ?一、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退(免)税的基本规定。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当远期收汇的出口货物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已备案预计收汇日期的,即: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要提供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可在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前提下,税务机关按现行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二、出口企业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的办理程序。一是企业备案。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管理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二是证明出具。出口企业远期收汇的货物出口后,按期进行退(免)税申报前,在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的同时,申请出具《远期收汇备案证明》,证明以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视为有效凭证。三是收汇核销。出口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在预计收汇日期到期后的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及时将已核销了的核销单送交税务机关留存。 三、税务机关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制度的管理。一是建立台帐管理。对出口企业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建立台帐登记,核实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的比对。二是电子核销管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试行免于提供核销单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对出口逾期未核销的电子数据与台帐登记进行比对。三是核销单逾期未核销的处理。对出口逾期未核销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进行补税。 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申报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制度,正是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密切与外汇核销衔接的角度来进行规范和完善的。出口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以避免正常业务操作中的失之交臂,赢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和经营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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