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办公室”揭牌仪式在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此举是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标志着警税协作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进入了新的阶段。 这对于正推行营改增和两票制的药品流通领域而言,更是一场严峻的考验。 目前,在营改增+两票制的不断推进下,众多药企面临着各种与“票”有关的难题,费用问题甚至关系着企业存亡。警税合作,主要针对发票虚开作假,以及偷逃税收。大家都明白,对于医药行业,意味着什么? 四类行为将被重点打击 在揭牌仪式上,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指出,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的做法,积极推动在省、市两级建立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对联络办工作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聚焦打击出口骗税。要坚决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稳、准、狠地打击出口骗税,坚决遏制骗税猖獗势头。 二是聚焦打击发票虚开。统筹协调指导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重大虚开案件。 三是聚焦打击发票犯罪。要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开展非法发票“卖方市场”整治行动。 四是聚焦打击偷逃税。要认真研究涉税违法犯罪新动态、新特点、新手段,指导各级警税部门有效打击严重偷逃税行为。 过票公司将面临衰亡 目前中国约有1.3万多家商业公司,而其中多数商业公司都存在过票行为,甚至有部分商业公司的主要收入就是过票收入。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作审计报告时表示,由于发票监管不严,药企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突出,抽查的65家企业虚开药品销售发票200多亿元,偷逃税60多亿元! 当时,刘家义未来将促进加强对药品经销企业的监控分析,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征管制度,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税务稽查。 有业内人士表示,给予过票最致命一击的,并不是这些医药行业内的政策,而是来自于行业外的税务系统。自从国税总局要求2015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新税务系统实现了实时对接进、出口品种和价位、货物行径后,就从源头上切断了过票发生的可能。 如今,公安部正式与税务总局联手打击过票,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公安税务联络机制的眼皮底下,过票的春天或将就此落幕!加上“两票制”甚至“一票制”在全国的推广,过票时代的终结也并非危言耸听。 这将是一场硬仗! 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湖北武汉分别召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和部分省市县税务局长座谈会。 在会上,王军强调,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严之又严、实之又实、细之又细,尽责尽力尽心而为,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确保即将开始的第二阶段战役取得胜利。 由此可见,营改增和两票制,对于药企来说,都是一场硬仗。 那么,对于偷税漏税的药企,税务总局和公安机关又是如何处罚的呢? 在此,我们以此前《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举例。在报告中,我们可以发现,对待药企的过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税务总局和公安机关绝不手软。涉案药企被严厉追责,甚至有药企老板被判坐牢15年。 1、广东揭阳市华美堂药业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审计发现,2011年至2012年,华美堂药业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在无真实药品购销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向3家医药公司开具药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其用于税款抵扣,造成巨额税收流失。 2012年6月,审计署将此线索移送税务总局和公安机关组织查处。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华美堂药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洪世明等6人有期徒刑2年至15年不等。 2、吉林省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偷逃税款问题 审计发现,2009年至2012年,吉林省药品经营有限公司通过账外经营等方式,隐匿对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等7家医院的巨额药品销售收入,涉嫌偷逃税款。2013年9月,审计署将此线索移送税务总局组织查处。 2013年12月,吉林省国税局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款11 556万元、征收滞纳金4539万元和罚款5619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缴纳。至2015年2月,该公司已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13 246万元。 3、吉林省金港医药有限公司偷逃税款问题 审计发现,2009年至2012年,吉林省金港医药有限公司通过“大头小尾”手法打印药品销售发票等方式,隐匿对6家医院的巨额药品销售收入,涉嫌偷逃税款。2013年7月,审计署将此线索移送吉林省国税局组织查处。 2014年1月,吉林省国税局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款3943万元、征收滞纳金1448万元和罚款1914万元的处理决定,责令其限期缴纳。至2015年2月,该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