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账目难掩资金流暴露出的收支秘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冯绍康 张鲲翼 滕玲玲 人气: 时间:2016-09-27
摘要:这是由纪检线索牵出的一起税案。面对涉案企业近乎完美的账目,检查人员没有松懈,彻查企业与客户购销的物流、资金流,最终找到了企业隐匿收入的证据。 近日,广西钦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一条纪检部门提供的线索,查实钦州Y矿业有限公司销售铅锌矿石隐匿收入1
  这是由纪检线索牵出的一起税案。面对涉案企业近乎“完美”的账目,检查人员没有松懈,彻查企业与客户购销的物流、资金流,最终找到了企业隐匿收入的证据。
 
  近日,广西钦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一条纪检部门提供的线索,查实钦州Y矿业有限公司销售铅锌矿石隐匿收入1681.45万元。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285.85万元,加收滞纳金105万元,罚款142.92万元的处理决定。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后,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封举报信牵出涉案企业
 
  2015年6月,广西浦北县监察局给浦北县国税局发来了一份《提请协助书》。原来,上级部门在巡视过程中接到了一封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2012年和2013年,Y矿业有限公司向浦北县Q公司销售铅锌矿石。Y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当日便将款项转到企业负责人陈某个人账户,并且有近两千万元销售额没有向Q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浦北县监察局十分重视这一线索,发函请浦北县国税局协助调查陈某在以Y公司名义与Q公司交易时,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接到举报线索后,浦北县国税局迅速向钦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上报了案情。钦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线索十分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件研判会。与会人员经过研讨认为,从举报信息来看,该案不仅是违纪,很可能存在更大的税收违法问题,钦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当即决定抽调骨干力量对此案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被举报的Y公司于2008年在钦州市钦北区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于当年12月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矿产品收购、建筑材料和五金销售业务,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并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而是陈某。除Y公司以外,陈某还实际控制着两家公司,这两家公司经常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且与Q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
 
  内查外调验证账目真伪
 
  为查清Y公司是否具有涉税违法行为,检查组准备对Y公司2012年~2014年期间的申报纳税情况予以调查。检查组调取该公司征收管理档案资料、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该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相应税款。由于征管信息数据有限,且涉税年度跨度长,并无有价值线索,检查组决定对该公司调账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对Y公司提供的2012年1月~2014年12月期间的账本、财务资料进行了检查。Y公司销售货物的收入均已纳入主营业务收入账目,购进货物已入库存商品账目,销售货物给Q公司的货款,以及销售货物品质检验认证时支付检验费等收入费用项目的会计凭证、原始凭据等均齐全。从账面上,检查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异常。
 
  在对Y公司账目进行全方位调查取证的同时,检查组也没有放松对Y公司交易关系紧密的货物购进方——Q公司的调查。检查人员彻查了Q公司账目,从中调查提取了其与Y公司交易时的开票数据、购货数据、购进铅锌矿支付运费单据,以及支付Y公司货款相关账户名称等大量数据材料。
 
  此外,检查人员分兵多路,先后到广州、深圳、钦州港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货运码头等处,调查核实涉案企业货物购进、检验、装卸和运输等全部物流环节,通过外围调查验证企业账目信息的真实性,获取相关证据。
 
  通过将账目检查中调取的Y、Q两家公司经营数据,与外围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仔细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检查年度中,两家公司部分购销账目对应不上。Y公司向Q企业销售货物后,并未及时作账务处理,收到货款后其收入并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物流资金流核查锁定证据
 
  为了获得翔实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检查组除加大力度逐条核验企业账目信息外,还根据Q企业处取得的账户资金支付线索,在相关银行的协作下,依法对Y企业资金流向实施了调查。
 
  检查人员发现,Y公司销售货物收到货款后,均会在当日将大部分货款汇转到企业实际控制人陈某个人银行账户中,只有少部分货款转到其他相关人员账户,企业银行户头中一般余额不多。从外部采购货物结算时,一般均由陈某将相关资金汇入Y公司账户进行结算。虽然,Y公司的账目处理得非常“完美”,但大量资金在账外流动的情况,却暴露了其真实经营情况。
 
  在取得企业银行资金流向证据后,检查人员对Y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企业采购、检验、运输各环节的准确经营数据,以及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的翔实信息,企业人员承认了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2012年5月~2014年4月期间,Y公司共向Q企业销售铅锌矿2.49万吨,但其取得销售收入1681.45万元后,并未按照税法规定确认销售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钦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增值税285.85万元,加收滞纳金105.09万元,罚款142.92万元的处理。
 
  由于Y公司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涉嫌构成犯罪,税务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作者/冯绍康张鲲翼滕玲玲
 
  
 
税案点评
 
账内存疑,账外求证
 
  钦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温美就
 
  本案是一起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案。涉案企业采取销售铅锌矿石不入账、个人账户收支资金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涉案企业在账目方面处理得十分“完美”,账证“健全”,产、供、销等各个环节似乎都没有问题。在账目检查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检查人员结合举报信息,转换思路,以供销活动为核心,对涉案企业和其上、下游重要交易客户的账目以及物流、资金流实施内查外调,逐一核验业务信息的真实性,最终不仅发现了涉案企业账外购销的秘密,也查明了其隐匿收入的手段。
 
  当前,涉税违法活动呈现出方法多样、跨地域、手段越来越隐蔽等特点,由于税务检查在权限、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因此在涉税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只有通过多部门通力配合,密切协作,才能使取证工作更为顺利,使证据链更为完善,最终将案件办成铁案。
 
  正是由于调查工作得到了纪检监察、公安、港运,尤其是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涉案企业的账外经营行为和资金暗流最终水落石出,案件成功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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