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016-10-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内容 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移动电话(目前仅支持福建省手机号码,下同)、人像信息等。 办税人员提供的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一)变更登记、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 (二)发票业务办理; (三)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报; (四)税收证明开具; (五)县、区(含)级以上国税机关认为需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变更的方式 (一)网上实名信息采集。对于已具备CA证书且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存量纳税人和新办纳税人,请通过登录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客户端 (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wssw.fj-n-tax.gov.cn/etax) 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变更。在进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填录时,实名办税系统会发送短信验证码至填录人手机进行验证。信息填录后,请自行对相关办税人员进行授权,同时,将办税人员身份证件、人像图片、税务代理合同(协议)、诚信纳税承诺书、实名办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拍照上传。如采集的办税人员实名信息与税务登记表中的基础信息不一致,必须先通过电子税务局“涉税办理”模块进行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后才能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二)到主管国税机关现场实名信息采集。对于不具备CA证书或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存量纳税人和新办纳税人应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实名信息采集;临时纳税人应在首次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须实名办税涉税业务时现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办税人员首次进行现场实名信息采集时,需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应同时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 下列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3)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确定为四类的纳税人; (4)新办商贸企业; (5)县、区级(含)以上国税机关认为需要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信息的纳税人。 五、实名办税进度安排 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第一阶段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为实名信息采集期,纳税人应在此期间自行通过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第二阶段自2017年7月1日起为通过实名信息比对办理涉税事项阶段,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而影响办税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征纳双方义务 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 福建省各级国税机关将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2.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具体安排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1: 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附件2: 实名办税相关信息采集具体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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