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8.“名股实债”/“明股实债”,具体要看合同内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属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9.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包括正常的存款利息,也包括类似七天通知存款(是指存入时不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支取时需提前七天通知银行,银行按实际存款期限及支取日相应币种档次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储蓄存款)等类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 10.购买金融产品 (1)保本金融产品 ①持有期间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增值税; ②不到期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缴增值税; ③持有至到期赎回,不属金融商品转让,不征增值税; ④到期的“持有期间收益”,按照按贷款服务缴增值税。 (2)非保本金融产品 ①持有期间收益,不征增值税; ②不到期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缴增值税; ③持有至到期赎回,不属金融商品转让,不征增值税; ④到期的“持有期间收益”,不征增值税。 11、对应金融产品分类会计处理不影响是否征收增值税,不管属于哪个科目 都要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者不征收增值税。
附:相关政策规定 1.金融服务税目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税率/征收率及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3.销售额特殊规定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4)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单独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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