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目税收分类编码表: 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预付卡销售)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补开营业税发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04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有奖发票奖金) 611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 二、开票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暂时就上述12种情况可以开具:发票税率栏“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