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政策延期]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20
摘要: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郑大世——这一条要和前面的第一条、第三条对比着看,比如企业2018年6月10日申请转为小规模,这时候从2017年6月到2018年5月12个月销售额足500万就可以转,假如这时候2018年6月销售额为1000万,2018年7月往后推12个月共销售额为400万。
  因为是按转为小规模的登记日(6月10日)起的上一期(2018年5月)倒推12个月不足500万就能转为小规模,同时转为小规模后,是否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又是按转登记日的下一期(2018年7月)起算。这样一来,这个1000万就成了一个真空,既不属于上期,也不属于下期。
  谢华峰——1、转登记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超过500万元,还是要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不利于业务开展,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王骏、郝龙航——继续按500万元来判断是不是要再转到一般纳税人身份中,但这儿应并不限制纳税人虽未达到但由于核算健全等前提条件,仍可以登记的权利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此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
  但是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补开发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扒开税雾》认为,在5月1日之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允许先补开发票,当然,这样做存在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郑大世——这条和第七条一个意思,以前是什么税率,就按什么税率开,以前是17%的,就按17%,以前是适用16%的,就按16%开。
  谢华峰——谁说2018年5月1日后不能开17%的增值税专票?18号公告说得很清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冲红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红再蓝,也是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王骏、郝龙航——这个情形是对于2018年5月1日17%、11%税率调整到16%、11%的情形说明的,仍然从旧处理的原则来对接后续变化事项。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郑大世——这条很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这条废止了,是什么意思?说白了,再也不分营改增的和以前的增值税的了,你的销售额500万的标准里既含营改增的,也含以前的。比如你销售服务460万,销售货物60万,放以前,都不达标,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在,总额520万,超过500万,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谢华峰——18号公告没出来前,有不少朋友还在想是不是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现在明确了是纳税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在一起计算是否超过5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商业、服务业),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就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0日

  王骏、郝龙航——总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更多是在响应国家税收减负的大环境下推进的配套财税措施,我们主要分三个层面来作一个分析:
  第一个方面:提升了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
  这相当于是为传统未达到此标准的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突破性规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举是一个另有规定的情形。如果这些纳税人未来再转回到一般纳税人之列,说明是经营规模达到了500万元,是符合当前的一般纳税人条件了,给了这些人一段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甜蜜选择期”!
  第二个方面:财税制度管理层面
  从原来我们的征管思路多是希望小规模纳税人并入到一般纳税人当中,更多的建立起增值税的链条式对接,这才是增值税的意义,而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存在时,相当于割裂了抵扣的链条,500万元以下的制造企业、劳务企业,恐怕数量是非常大的,这是对于我们努力多年的增值税税控体系的建立带来了一些成果方面的影响。当然我们的税收目标是为纳税人利益优惠来设计,这是首先要解决的,想到这个,我们可能就不纠结过多了。
  第三个方面:企业是不是愿意或能够自由选择
  3%的税负是2.91%,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需要评估抵扣空间的影响,如在16%的税率适用时,抵扣率达到68%才可行相当,如果是一个销售型的企业,抵扣率可能到了90%,这显然是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
  而目前来看,一般纳税人涉及抵扣的取得成本高,如果小企业存在抵扣的票据取得风险,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也有利,不需要再想办法取得专用发票的不合规的风险了。
  但可能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面临一个问题,原来的一般纳税人的客户会不会选择继续做生意,如果面对的是不需要抵扣的购买单位,则基本上并不受影响。
  同时建议要充分评估一下留抵税额的影响,如果有大额存在,建议充分考虑一下消化的空间与时间。因此需要整体考虑三个因素,在满足条件的情形下,来选择是不是要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八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八、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公告》第九条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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